06月25 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規范征求意見
6月15日,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發布《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規范(試行)》(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中醫藥法第四十四條“國家發展中醫養生保健服務,支持社會力量舉辦規范的中醫養生保健機構。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規范、標準由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織起草了該規范,旨在促進和規范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發展。
中醫養生保健服務,是指在治未病理念主導和中醫藥理論指導下,運用中醫藥技術方法,開展的保養身心、預防疾病、改善體質、增進健康的活動。該規范僅適用于非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提供的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該規范所稱中醫養生保健機構,是指社會非醫療性中醫養生保健機構。
規范一方面明確了中醫養生保健機構可以提供中醫健康狀態辨識與評估、中醫健康咨詢指導、中醫健康干預調理、中醫健康教育等服務,另一方面明確了中醫養生保健服務項目負面清單。中醫養生保健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從事醫療活動;不得使用針刺、瘢痕灸、發泡灸、牽引、扳法、中醫微創類技術、中藥灌洗腸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侵入性或者危險性的技術方法;不得開具藥品處方宣傳治療作用;不得給服務對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規定的中藥飲片或者《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單》規定禁用的中藥飲片;不得開展醫療氣功活動;不得從事藥品、醫療器械銷售等活動;不得以中醫藥預防、保健、養生、健康咨詢等為名或者假借中醫藥理論和術語開展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牟取不正當利益。
規范指出,中醫養生保健服務人員應當具有中醫養生保健類相關專業背景或者取得保健調理師等中醫養生保健類職業資格或者接受過較為系統的中醫養生保健專業培訓,遵守衛生健康和中醫藥相關法律法規,遵守職業道德。規范鼓勵中醫醫師在完成所在醫療機構工作任務的前提下,在中醫養生保健機構提供保健咨詢和調理等服務。醫療機構不得因中醫醫師在中醫養生保健機構提供保健咨詢和調理等服務而影響其職稱晉升及其他福利待遇等。
規范對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的經營場所提出服務環境、服務區域劃分、設施設備、文化建設等方面的基本要求。中醫養生保健服務場所面積應當滿足服務項目、設備與功能需要,并按照功能與用途,對區域進行合理劃分。咨詢指導類和操作類服務區域應當獨立設置,操作類服務區域應當能夠有效保護服務對象的隱私。
規范支持社會力量舉辦規范的中醫養生保健機構,鼓勵集團化發展或連鎖化經營。鼓勵中醫養生保健行業社會組織在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質量、服務費用、服務內容、培訓指導、信譽維護等方面發揮自律作用,建立中醫養生保健機構及其人員誠信經營和不良執業記錄制度。
公眾可通過電子郵件、通信、傳真等方式提出反饋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8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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